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骑自行车不会因为酒驾而被判刑,但是酒后骑自行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对酒后骑自行车的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酒后骑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近年来,各地相继发生多起醉驾机动车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后果惨重,为机动车驾驶人敲响警钟。特别是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驾驶人的共识。
然而不少人还存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醉酒骑行不会被处罚,更不会有事的误区。据统计,今年全市共发生涉及醉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86起,造成骑车人5人死亡、3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交管部门提示,醉驾非机动车也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人处在醉酒状态下,往往意识不清、行动异常,甚至丧失理智和自控能力,极易出现无视交通信号,出现闯红灯、斜穿道路、不避让其他车辆等危险情况,尤其是驾驶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极易造成事故。
醉酒骑车事故屡见不鲜
案例一:
2021年6月16日22时05分许,刘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黄金一路三星小学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左转弯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3.57mg/100ml。
案例二:
2021年6月21日22时42分许,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松佛路碧水天源北门路段时,与方某驾驶的左转弯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58mg/100ml。
案例三:
2021年6月19日01时15分许,吕某醉酒驾驶无号牌超标二轮电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道富丽东路对出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2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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