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因此,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与业主就物业服务事项和费用标准进行协商确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合同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故物业合同中如约定物业费中不包含如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用,则业主需要另行分摊电梯运行费。反之亦然。
当然,物业服务收费事项与标准也不是漫无边际,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
(注: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至于收取的物业费用是亏是赚由物业公司自己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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